举报人: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作,请仔细阅读知晓以下内容:
一、受理范围
1.对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检举控告。
2.对集团公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侵占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集团党员、监察对象对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党风政风问题等。
二、“不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或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事项。
2.举报人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反映问题笼统,与被反映人不存在关联,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无具体事实或证据,难以查证核实的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3.集团公司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处理意见,并将涉事党员干部一并举报的重复举报。
4.对于集团已经接收办理但超出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内容,集团公司纪委将分办或转办至集团信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
三、注意事项
1.举报人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2.举报人反映问题应提供具体事实材料,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录音、票据单据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3.举报人应当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以外的要求,不提倡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4.举报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